返回首页
    资讯中心  
    -最新消息
    -公司动态
    -行业信息
     

    电  话:13603008908
    咨  询qq:32801192
    网  址:www.foreston.cn
    地  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玉树工业园富康西街8号C栋3楼

    行业解决方案  
    地铁轨道
    电力
    石油化工
    隧道
    公共区域
    桥梁大坝
      >>更多
    行业信息
    政府部门如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2009/4/2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问题有哪些规定?这是群众关心的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消防总队有关部门,他们对此作了深入解读。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消防法》还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王建刚介绍,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履行好消防工作职责的最重要的保障措施。

    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消防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实施的消防监督管理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的主要消防工作职责。《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许可施工、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时,应当依法对有关的消防安全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消防工作职责。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等行政法规,包括消防安全条件在内的安全生产条件是设立各类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也是工商行政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应当审查的内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时,必须严格审查娱乐场所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的企业前置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或注销登记。因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定、批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实施监督管理时,应当依法对有关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当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消防工作职责。质检部门对消防产品质量的检验、监督检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查处,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等工作,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文化行政部门的主要消防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件》、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进行审批时,应当对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经消防部门批准进行审查;在向娱乐场所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之前,应当就拟设立娱乐场所的建筑的选址是否符合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实地检查。

    政府部门履行消防职责的方式
      责任明确到部门,是消防工作职责落实到位的重要环节。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政府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一种是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下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

      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应当包括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公共消防管理保障、火灾预警防控、灭火应急救援和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消防法》规定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反映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包括消防站、消防车辆、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主战装备器材、市政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消防通信等方面的内容;“公共消防保障管理”反映政府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消防法制建设、火灾刑事和行政案件办理、消防人员装备、消防经费投入等方面的内容;“火灾预警防控”反映城市防范火灾的能力和效果,包括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运行以及万人火灾发生率、十万人火灾死亡率、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占GDP比例等方面内容;“灭火救援机制”反映政府灭火救援应急联运响应水平,包括应急联运平台建设、预案建设、消防队灭火救援响应时间、控火时间等;“消防宣传教育”反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和成效,包括媒体宣传、中小学校消防教育、消防职业技能教育、消防防灾教育、消防培训、公民消防知识知晓率等方面的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造成后果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和《监察法》、《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党纪、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必须自查火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应当履行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管理职责。
      国务院令第421号规定: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是治安保卫的重要内容。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有:教育部门对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职责;农业部门对农村、乡镇企业、草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职责;文化部门对文化场所、演出活动的消防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卫生部门对医院等各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铁路部门对列车,铁路沿线建筑、设施和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门对船舶、港口、码头、水上运输、机场、飞机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职责;广电部门对广播电视设施和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旅游部门对有关宾馆、饭店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文物部门对文物古建筑和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和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

      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主要体现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等形式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奖优罚劣,落实到人。

      结合本行业、系统特点,研究制定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推进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针对影响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尤其要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努力消除火灾隐患。

    首 页 | 走进科思通 | 资讯中心 | 产品与解决方案 | 工程案例 | 客户服务 | 人力资源 | 联系我们

    粤ICP备:06005424号
    广东互联网络服务机构